律师,奢谈正义,不过又要谈正义。
有时候觉得很魔幻,律师时而被捧为英雄,时而被贬称无赖,背后的原因大抵还是信息不对称。
行业外的人先入为主,带着固有偏见;行业内的人众说纷纭,认知亦然不一。
不过既然这个问题很是开放,笔者也不妨在此且谈谈个人看法。
为什么说奢谈正义,却又要谈正义?
因为,律师仅仅是一个普通的职业,但也不仅仅是个职业。进入律师行业自有其发展过程,大凡无人能出其外。
律师刚进入这个行业的时候,温饱尚且不计,压力担负于肩。毕竟都是要赚钱,赚钱首先就是为了生存,没有生存,就无法发展,不过赚钱的律师亦然不是坏律师。 通过诚实劳动赚钱,查阅卷宗也好,检索卷帙浩繁的资料也好,奔波于高铁飞机之上也罢,诉讼或者非诉,没有高低不同、贵贱之分,给客户提供服务这都是天经地义的赚钱; 彼时的"正义”,微观上来说,对于本人而言也只能是职业;对客户而言,仅仅是因为对价为其提供良好周致的法律服务; 宏观来讲,实际上也是在推进法制。且举一例,君不见精神损害赔偿的转折点出自94年波特曼酒店劳资纠纷案,若无律师之推进,则精神损害赔偿怎么会引发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思考? 随着律师能够温饱,能够解决生存问题,也随着职业历程有了一定的经济地位的时候,一切便正在发生悄然变化。 容易发现,到了后期,诸多律师也并没有在律言商,亦未仅仅将其看作赚钱的商业化职业,对正义可能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头戴荆棘王冠,手持正义宝剑。 职业人群总是有独立人格和高尚情操,这一点在业内各位前辈大咖身上感受十分明显,也总有那些时候,律师不受制于任何威胁和利诱。 就像写《格林童活》的法学家雅各布.格林在《论法之诗》中写道的:“法和诗相互诞生于同张温床。” 法律是理性的,诗歌是感性的。 但在污浊的世间,总有皎皎白莲,毕亮两者的起源都建立在两种本性之上:一种建立在惊奇之上,一种建立在信奉之上。 那么就总有像诗人一样无所畏惧,而有光芒万丈的律师。譬如虽干万人吾往矣,被称为“律师的良心”的张思之。 不过话又说回来,律师这个职业与其他职业其实并无不同,也要吃喝拉撒,也要担忧明天房租、楼下午餐,也牵心于喜怒哀乐,也会为付不起房屋首付、满足不了家人的期待而发愁。 既然都是芸芸众生,价值导向也就少不了受到经济利益冲击的可能。 毕竟按照人性的自然特点,既然职业是为了修炼谋生之道,也就少不了出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其他职业如此,律师职业亦然如此。 然而律师职业也有其特殊之处,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在追求自我成就感的满足。 既然以法治的方式规定并实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选择,那么律师身上所担负的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感。 这种责任感从律师参与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和行政诉讼,到审查合同、接受客户咨询、参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和结果中都会有所体现。 律师是社会公正的有效推进者,也是公正执法的监督者。 所以总结起来,律师的正义其实更多就是职业感,建立在职业感之上的正义才是律师所追求的。 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这样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某种意义上,胡乔木先生千禧年在《法制日报》上写的一首关于律师的小诗,其实从未被律师这条路上走下去的精神源泉所忘记过,反而在不断强化。 这也是大抵人总要有信仰,纵然信仰的并非鬼神,但也总是支持在律师这条路上走下去的精神源泉之一。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 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 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权威。 如是,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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