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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分析

发布者:麻云程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777人看过

   一、股权代持双方的法律风险

(一)显名股东的风险

1、债务清偿风险

公司承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股东承担责任,此时,显名股东面临承担清偿责任风险。

正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股权代持审判白皮书》介绍,在公司需要对外承担债务而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时,如果股东对公司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部分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出资不实的,则债权人可要求发起人股东在不实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相互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2、难以退出的风险

与隐名股东要求显名,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相似,显名股东若不愿再继续代持,也受到该条件的限制。如果其他股东事先对代持并不知情,事后又不愿实际投资人显名的,则该代持人仍然难以顺利退出。

此外,部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在某些条件成就时,显名股东将其名下股权变更至隐名股东名下。但在实践中,对相关条件是否成就存在较大争议,若显名股东无法举证的,也会使其退出困难。

(二)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1、股东权利难获保护

若公司其他股东事先不知存在隐名股东,或者故作不知,否认隐名股东的身份,则代持股协议不能约束公司或公司的其他股东,隐名股东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分红权难以获得司法保护。

2、代持股权或被滥用

实践中,显名股东擅自以转让、设定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股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若受让的第三人不知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按照善意取得原理,第三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权利。 此外,若显名股东因自身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显名股东所代持的股份很有可能被被冻结、拍卖。若代持人无偿债能力,隐名股东将无法通过追偿维护自身权利,因而会承担巨大损失风险。

二、风险防范建议

(一)谨慎签署代持协议

根据股权代持协议,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通常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隐名股东并不当然获得股东的资格,应谨慎用隐名股东的方式持股。从维护隐名股东利益的角度,代持协议建议明确以下三项内容,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显名股东确认收到隐名股东提供的资金,并承诺将该款项专用于代隐名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出资。

2、隐名股东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显名股东对隐名股东的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显名股东应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转交给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应提前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

3、隐名股东有权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隐名股东有权随时解除代持股协议;在隐名股东拟向公司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质押“代表股份”时,显名股东应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

目前很多代持协议都是从维护隐名股东利益的角度进行条款设计的,然而最近笔者接触的很多实务案例都是股权代持方陷入困境而没有任何主动权。因此,代持方需要注意在协议中设置解除权行使条件,在发生继续履行可能违法违规、股权代持方被公司外部债权人追偿等情况下,确保代持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得以脱身,另建议设计违约金或赔偿责任条款,如显名股东因代持行为遭受损失,可以要求隐名股东赔偿。

(二)风险防范

隐名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否完善取决于公司是否知晓并认可代持关系,应做到以下几点:

1、代持股协议签订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支付出资的流水,要求显名股东提供其向公司注资的记录,以及显名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等。

2、为了保证隐名股东行使表决权,可以在签订代持协议的同时,要求显名股东签署隐名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授权书。

在公司配合的情况下,为防止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力,隐名股东应对公司高管职位、董事会席位及公司财务人员等作出安排,防止显名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自我交易等方式侵占隐名股东的利益。

在显名股东防范风险方面,显名股东应保留好授权文件、代持协议等,并确保在发生对外责任承担情形时,能够通过文件证明其代持人身份,最大限度降低个人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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