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C先生系一家主营互联网增值服务的高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及法定代表人,公司位于上海,业务覆盖上海及整个长三角地区。C先生系白手起家来上海创业,十多年来兢兢业业的经营企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开发、拥有了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在行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在细分市场中也逐渐占有了一定的份额,获得广大客户的高度认可。同时,亦已在向科委申请了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 然而,因公司管理层大多系技术出身,法律意识均较为淡薄,且公司缺乏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层面的合规制度,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C先生在经营公司过程中,为减少公司的经营成本,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多家公司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约226万余元,后由公司入账冲抵成本,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20年9月,C先生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后被取保候审。 C先生不仅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控人,也是公司产品开发、经营管理的核心人物,现因虚开发票而涉及刑事犯罪,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本人将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公司作为单位犯罪的涉案主体,也将立刻陷入困境,濒临崩塌,一时之间公司上下人心惶惶。
二、案件办理过程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在接受C先生及涉案公司委托后,指派高级合伙人叶立明律师、合伙人麻云程、律师王芮组成团队分别担任C先生及涉案公司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承办律师在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约见了C先生,听取其辩解,并依法向其核对证据材料,实地走访了涉案公司,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管理模式,在了解案件事实基础上,结合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本案系单位犯罪;C先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单位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涉案公司虚开发票的数额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C先生及公司在案发后主动到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本案中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已得到了修复;公司所购买的部分发票系为了能确认及体现其已实际支出的成本,对于该部分发票,公司及C先生主观上并不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案发后,C先生及公司均自愿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身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因各种不规范引发的违法行为,且已着手进行企业合规制度建设,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检察机关依照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规定,对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不规范行为所引发的单位经济犯罪,综合考量涉案单位及涉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承办律师多次实地走访涉案企业,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及现存合规难点,对公司现存在的法律隐患及刑事风险点一一排摸清楚,并会同税务专家、会计师等其他专业人员,一同协助涉案企业建立合规计划,对企业现存的经营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进行了合规整改。涉案公司亦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公司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通过各类认证,荣获行业内多项奖项,为行业建设贡献诸多智慧力量,且目前正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如被认定犯罪,则将对公司造成灾难性的影响;公司作为国家重点扶持行业,致力于打造民族品牌。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各项公益慈善活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司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捐款捐物助力抗疫,招聘人才稳定就业,并一直为承担抗疫隔离功能的酒店免费提供服务,客观上为国家抗疫工作作出了较大贡献。 在此过程中,恰逢最高检于2021年6月3日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以及《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充分彰显了最高层对涉企业类犯罪“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这使得案件的走向,又朝着有利于被告的方向跨进了一大步。
三、案件结果
2021年7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经公开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税务部门等代表,连同被告C先生、涉案公司代表、辩护律师等一起参加听证,后经检委会讨论后决定对C先生及涉案公司均不起诉,同时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和《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至此,C先生及其企业的危机正式解除,得以保留无刑事犯罪记录的清白之身,今后将本着合法合规的理念,继续经营,为社会创造价值。
// 文中涉案单位、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