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麻云程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08日 4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5刑初3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麻云程,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麻云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N1XX**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大泥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西约1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ml,属醉酒。
同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获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于 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慧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