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麻云程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9日 5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07刑初942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张XX出生年月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上海市普陀区黄陵XXXXX弄XXX号XXX室
强制措施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
辩护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叶XX、麻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舒洁起诉书文号
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3275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XX案发前系普陀公安分局**派出所社保队员。2018年6月,被害人常XX骑行疑似被盗电瓶车,在本市交通西路交通路附近被被告人张XX等人盘查,被告人张XX以查处违法收赃行为为由,威胁将被害人常XX带至公安机关处理,敲诈被害人常XX人民币3000元。2019年2月,被告人张XX等人在中华新路交通西XX处对涉嫌吸毒的被害人常XX进行盘查,以带至公安机关处理为由向被害人常XX进行要挟,唐XX(另案处理)出面假装调和,并向被害人常XX敲诈人民币1500元,后钱款被张XX、唐XX等人吃喝化用。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张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之初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敲诈勒索罪
量刑建议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沈衡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乔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