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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产业的人格权纠纷之隐私权

发布者:李博文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8日|分类:侵权 |638人看过


一、隐私权及概念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文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 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自主支配和控制自己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权利。

 

隐私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之外的其他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主体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若违反该类义务,即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侵害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条即是对侵害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的列举性规定,共列举了六条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下面分别作出说明:

 

(一)中所述生活安宁,是自然人享有的安稳、宁静的私人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满足无形的精神需要。以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电邮等,侵害个人的生活安宁,构成侵害隐私权。

 

(二)中所述私密空间,包括个人住宅、宾馆房间、旅客行李、学生书包、个人通信等具体的现实空间,也包括思想的私密空间。凡是对私密空间进行进入、拍摄、窥探等,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三)中所述私密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生活、婚外恋等。对此进行拍摄、窥视、窃听、公开,都构成侵害隐私权。

 

(四)种所述身体的私密部位,例如生殖器和性感部位等身体隐私。拍摄或者窥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构成侵害隐私权。

 

(五)中所述私密信息是关于自然人个人的隐私信息。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构成侵害隐私权。

 

(六)是兜底条款。凡是侵害私密信息、私密活动、私密空间、身体私密部位、生活安宁等的行为,都构成侵害隐私权。

 

三、娱乐从业者的隐私权

 

从前文可见,我国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具备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娱乐产业从业者同为自然人,当然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娱乐从业者因为其从事职业的特殊性,其隐私权与普通公众的隐私权相比有所区别。

 

娱乐行业从业者属于公众人物,在公众场合、公共领域的表现,往往基于公众合理兴趣,以及与其社会角色相匹配的容忍义务,引起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一部分人格权被合理限缩。这就意味着,娱乐行业从业者的隐私权是受限的。

 

但不等同于其私人生活可以被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应当受到充分保护。这也适应了网络时代的快速造星和信息快速迭代的特点。

 

所以尽管娱乐行业从业者的隐私权与普通民众相比相对狭窄,但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侵权人实施了前述侵权行为,且并非基于公众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即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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