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各地疫情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反弹,多地针对中高风险返回人员实施隔离,个别小区采取封闭管理,对此除疫情外人们最关注的莫过于工资的发放问题了。
首先,隔离、封闭期间如果能够提供正常的工作,也就是说完全提供了正常劳动,此时工作单位应当足额支付此期间的工资。
其次,如果隔离、封闭期间不能够提供正常的工作,也没有其他方式替代工作的,这时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如果,抵扣年休假等休假仍然不能正常上班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武汉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该足额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其他省市如有新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具体可咨询当地人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