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云飞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9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A系C公司监事,XX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小股东。XX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了,公司所有收支必须使用公账账户,但是XX公司成立后为了便于业务办理,一直由XX使用个人支付宝、微信收支。后A与XX因经营理念发生争议,于是A要求XX将收取的公款返还。
办案思路:首先本案一个重大的难题是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诉讼主体如何确认?法代已经与公司发生了争议,根本不会出具法代的授权,诉讼代表人只能另想办法。于是只能按照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由公司监事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其次,监事起诉高管有内部程序的前提,即股东书面要求监事履行职责,因此接手案件后律师立即按照法律的要求完成内部程序;另外本案的一个难点是,如何确被告收取了多少款项,经过多方查找证据,被告在财务离职表上,确认定公司营业收入数额,能够证明被告对款项无异议。
法院判决:公司股东书面要求监事起诉XX符合公司法的程序要求。
XX拒不将公司经营款项存入公司账户的行为及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律师点评:公司内部的纠纷,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严格穷尽内部救济,避免在起诉的条件上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