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奇生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55605989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哪些情形下,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于奇生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7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次举报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参照上述规定,离婚时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离婚后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于奇生律师团队 已认证
  • 18556059896
  • 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平台积分

    22851分 (优于97.9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5篇 (优于91.74%的律师)

版权所有:于奇生律师团队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3821 昨日访问量:12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