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3 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 1079 条第 3 款第 5 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 107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3 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 1079 条第 3 款第 5 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 107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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