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是否加名,在离婚时的区别?
【案例1】2011年5月12日,王先生的父母出资按揭在某市购买一套别墅登记在王先生名下,首付1271700元按揭贷款180万元,另外支付契税、印花税等计61660.54元,银行每月从王先生银行卡中划扣偿还贷款。婚前王先生偿还本息合计80万元,2013年王先生与刘女士结婚时房屋价值3924000元,婚后因政策原因不能在房产上增加刘女士的名字,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本金582590.20元、利息239490.80元,共计偿还本息822081元。因家庭琐事,双方积怨太深,2022年2月22日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房屋现值6319000元。
【案例2】2014年9月1日,王某与刘某通过相亲角认识,同年10月1日结婚并育有一女小王。王某婚前全款买下某市两套别墅,一套自住一套出租,婚后王某将妻子刘某的名字都加在两房本上,房产证上未明确按比例共有或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夫妻共同共有。因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18年6月28日,刘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请求为:1、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小王由刘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3、分割共有房屋一半的份额。
对于【案例1】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虽然刘女士不享有所有权,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王先生对刘女士进行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审判庭观点,补偿款为(共同还贷本息×不动产增值率)÷2,其中不动产增值率为离婚时不动产价值÷(结婚时不动产价值+共同还贷利息+其他费用);故本案不动产增值率为6319000元÷(3924000元+239490.80元+61660.54元)=1.5,则王先生应当补偿刘女士款项为(822081元×1.5)÷2=616560.75元。经法院判决:1、解除王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姻关系。2、王先生向刘女士支付房屋共同还贷及其相应增值部分补偿款616560.7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先生承担。
对于【案例2】经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夫妻关系,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未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且男方在本案中也同意离婚。对于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婚后刘某作为家庭主妇陪伴孩子成长,王某因为职业原因早出晚归很少陪伴孩子,小王跟刘某一起生活将更有利于成长,结合双方的收入及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对于共同房产,因两房产是王某婚前全款购房,婚后添加刘某名字,双方未在房产登记时明确房产权属按照1:1的比例享有,也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约定具体的赠与份额。双方对房屋的共有属于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产权份额是不明确的,但不等同于一半份额。另外,刘某对共有房屋没有经济贡献,案涉房产是王某婚前全款购房,刘某也不存在参与还贷的情形。经法院判决:1、解除王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2、小王由刘某抚养,王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3、王某向刘某支付房屋30%的份额共计18957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婚后加名在离婚时相对于不加名能分得更多的财产。另外,婚后加名的行为对于被加名一方来说,不仅多了一份安全感,而且另一方不能擅自处分该共同财产。不过也由此就产生婚后加名的浪潮,为了能让房本上有自己的名字,一些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伴侣或准丈母娘是绞尽脑汁。然而【案例2】告诉我们即使房本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也可能得不到一半的房产,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有名字的一方能分得一半?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实现:1、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明确载明共有双方占不动产份额同等;2、双方签订赠与协议明确房产属于共同共有;3、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然后加名形成共同共有。
如果王某婚前全款购房,婚后未加刘某的名字,离婚时刘某是不是分不到一分钱?答案是否定的。刘某绝大多数时间在为家庭付出,属于全职太太的角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因此,刘某有权要求王某在离婚时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另外,若刘某在离婚后没有固定的住所,可以要求在其中一套别墅中设定居住权,给予一定的免费居住的期限。
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也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天堂。全国十四亿多人口中,一对男女相识的概率很低,成为情侣、最终走入婚姻的概率更低。夫妻间发生矛盾后,好好想想之前彼此的你侬我侬、海誓山盟,迫不得已走到离婚的那一步,也要考虑双方共同扶持走过的那一段人生,怀揣感恩之心在分别时照顾处于弱势的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