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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加速出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发布者:陆歆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3日|分类:股权纠纷 |3216人看过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到认缴制,法律规定对注册资本的缴交期限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认缴制下的公司股东,对出资享有期限利益。但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公司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时,要求公司股东提前缴付注册资本,以满足公司资本充实性,提高偿债能力。而出资未到期限的公司股东们认为,基于法律规定分期缴纳出资,该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及出资期限,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开,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应该知晓在注册资本未实缴时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就债权人利益保护而言,通常有破产、诉讼与执行三种路径可供选择,不同路径的选择,法律适用不同。就单个债权人而言,建议选择诉讼路径,
以“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将认缴注册资本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加速出资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偿责任,以维护债权人利益。


  一、破产路径

  1.《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诉讼路径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三、执行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整理:深圳陆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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