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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彩礼是否返还?

发布者:郑凤辉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649人看过


现在结婚,基本上都免不了彩礼。作为女方来讲,男方给予彩礼是出于对自己的重视,但是作为男方来讲会有顾虑,如果给了彩礼没有结婚,那么彩礼会退吗?


案情:

原告赵某与刘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交往半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订婚时赵某给刘某礼金6万元,结婚时赵某给刘某彩礼10万元以及项链、戒指、手镯(价值35000元左右)。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半年后,因赵某与刘某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刘某便于赵某分手。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0万元。

被告认为双方已经同居,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已经用掉。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赵某和刘某的婚姻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不受法律保护,因习俗给付对方较大数额的金钱,较为贵重且以结婚为目的,接受钱物的一方在婚约解除时应予以返还。但鉴于原告和被告同居生活半年,在解除婚约过程中,原告自身也有过错,因此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铃10万元。

案件分析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按照习俗给付的请求法院会酌情予以支持。为什么是酌情支持,因为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酌定返还数额及比例。当然,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彩礼,如果有证据证实的,则不应返还。

在实际生活中,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过程往往是现金交易,因此,在诉讼活动中举证证实存在彩礼实际的给付行为难度较大,一般缺乏直接的给付凭证。,在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只能通过媒人的证言、取款凭证并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当地风俗习惯做出认定。因此,男方在给付彩礼时,记得保存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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