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间因情感纠葛而长时间分居且已超过强制法定年限,便可合理认定其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倘若调解未果,理应依法判定离婚。
但若并非由于情感受挫或对立引发的分居局面,那么此项特别规定将不再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分居两年诉讼离婚的申请需满足系因为感情不合所致的分居这一前提条件;对于非情感受挫导致之分居情况,法院一般可能不会准予离婚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