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秦某系朋友关系,刘某因资金紧张向秦某借款25万元,秦某随即以年息4.2%从银行贷款15万元后,秦某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15万元,后立即将该笔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借给刘某,刘某向秦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秦某人民币25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年支付,年利率10%。”后因方某未按期向秦某偿还借款,秦某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秦某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刘某出具的借条,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秦某出借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向银行贷款而转给刘某。故秦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刘某欠秦某15万元未还,应予返还,秦某将贷款转借他人,违反法律规定,故秦某要求刘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秦某返还刘某25万元,驳回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上述案件中,秦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无效。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法律明文禁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存在很大法律风险,有可能损失了利息,还赔了本金,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