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绍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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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的资金是从银行贷款取得,此类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法院应如何认定呢?

作者:胡绍希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0次举报

刘某和秦某系朋友关系,刘某因资金紧张向秦某借款25万元,秦某随即以年息4.2%从银行贷款15万元后,秦某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15万元,后立即将该笔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借给刘某,刘某向秦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秦某人民币25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年支付,年利率10%。”后因方某未按期向秦某偿还借款,秦某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秦某提交的银行转账明细,刘某出具的借条,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秦某出借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向银行贷款而转给刘某。故秦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刘某欠秦某15万元未还,应予返还,秦某将贷款转借他人,违反法律规定,故秦某要求刘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秦某返还刘某25万元,驳回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上述案件中,秦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无效。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法律明文禁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存在很大法律风险,有可能损失了利息,还赔了本金,得不偿失。

本人自毕业后曾在企业任职法务,协助建立或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协助处理公司所涉纠纷及诉讼案件;2018年进入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1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