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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优秀离婚律师: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云素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786人看过


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

1、婚前所欠债务

 

法律依据

 

如果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夫妻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概念分析

 

证据是这个法条的重中之重,法院开庭审理,打的是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广大受此问题困扰的朋友们,在平时生活中一定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这为今后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奠定了基础。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

 

法条依据

 

《婚姻法》解释()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的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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