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韵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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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XX公司与蒙X向光头油**虾餐厅一审XX事案

发布者:李韵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9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红河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公司)与被告蒙X向光头油**虾餐厅(以下简称油**虾餐厅)、第三人蒙XX*副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俊*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于2022年4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第三人的经营者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油**虾餐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最高人XX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XX共和国XX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XX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XX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XX事纠纷案件,适用XX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的法律事实虽发生在XX洪X施行前,但一直持续至XX法典施行后,故本案依法适用XX法典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终端店销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所需货物,被告经营者及员工收货后在《销售单》上签名确认,合同得以全面履行。由于被告收货后尚欠原告货款8649元未付,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649元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就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虽约定违约责任,但就逾期付款并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XX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XX法院可以中国人XX银行同期同类人XX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XX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XX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现原告要求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加计50%即年利率5.78%计算损失,由于原告自认供货时间是至2021年1月7日止,则本院酌情从2021年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予以支持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裁判结果:
  由被告蒙X向光头油**虾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红河XX*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649元及利息(以8649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XX共和国XX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蒙X向光头油**虾餐厅负担。

李韵音,云南天外天(蒙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管理学学士,从事法律工作认真负责,担任过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红河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蒙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520********4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