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李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杨**与被告普**、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江、被告普**、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韵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原建设部建质[2004]216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开展相关建筑活动。原告无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承揽建设工程,其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应认定无效。对此,原告自身无建筑资质承揽建设工程,被告未尽到相应审查义务选用无相应资质的原告进行施工,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原、被告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涉案房屋主体工程已完工,但部分装修工程未完成,且存在一定施工质量瑕疵问题,原告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最终测量结果,涉案房屋面积为390.98㎡,按双方约定单价316元/㎡计算,相应价款为123549.68元。扣除被告已付工程款87000元、被告支出的属于原告施工范围的相应施工费用12000元、因原告过错产生的侵权损失628.50元,剩余价款为23921.18元。另,原告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三楼房顶漏钢筋、三楼墙体存在倾斜等质量问题,本应承担相应返工义务,但双方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返工需要的具体费用,本院酌情扣减1000元。据此,根据现场查看的工程施工状况,参照双方约定工程价款及已付工程款数额,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由被告折价补偿原告施工损失22921.18元。原告请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关于不应再支付原告施工费用的辩解,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普**、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带支付原告杨**工程款22921.18元;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3元,由原告杨**负担377元,被告普**、李**、李**负担246元。
李韵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