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亚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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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观影拍照被指“盗摄”!这样晒电影,为什么不行?

发布者:邹亚丽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8日|分类:知识产权 |1050人看过


周末准备去哪?
涮个火锅?
看场电影?
美哉妙哉!
据说有人看电影是三件套

大可乐、爆米花、拍张照

先晒朋友圈

接着发微博

哎,先等会儿!

来瞅瞅这个热搜!






热点事件回顾


近日
音乐人乃某道歉冲上热搜
原因是她在微博晒出

自己在电影院拍摄的屏幕动图

还配发了自己的照片

在被网友指出动图是盗摄后

她将微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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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乃某在道歉中表示

自己看电影拍照

并发微博的行为是错误的

被粉丝提醒后已经迅速删除

也非常对不起电影制作者们







原来这是“盗摄”




所谓影院盗摄,一般是指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屏摄、盗录的行为。

有人说,很多人都看电影拍照,为什么明星这样做会引发这么大的关注?一些网友回应道,这件事很普遍,但不代表是对的。







只是拍照而已,侵权吗?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有些网友认为,没有进行录音录像,只是拍照而已,不算侵权吧?


律师表示,我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单独划为一类作品进行保护。“电影实际上是一类综合了美术、音乐、摄像等具有高度独创性的作品,不能被割裂看待,电影画面中的每一帧都是作品的构成部分。”因此,在电影院拍照同样侵权。


如果拍摄的是静态图片,等同于截取静态图形。按目前司法实践的观点,虽然静态图形不是静态拍摄的,但也体现了对构图、光线等的选择和安排而具有独创性,可作为摄影作品保护。如果拍摄的动态图片或短视频,一旦涉及电影中有独创性的表达,也可能构成使用电影作品。


拍照发朋友圈,侵权吗?


不少网友往往认为,拍照发朋友圈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不涉嫌侵权。


律师表示,“不管录音录像还是拍照,侵犯的是作品的复制权。如果盗摄后在网上传播,涉嫌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际上,侵权和承担侵权责任是两个概念。对电影作品进行录制侵犯了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可能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民事责任。但如果进行售卖、用于营利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如静态图片或动态图片出现了演员肖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也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


在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中,法院认为: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限定为以不改变作品形式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亦属于提供作品,亦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本案法官从是否属于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等角度分析了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对于“图解电影”行为的侵权认定,现在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认定标准,或许可以为观影时拍照发朋友圈行为的侵权认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目前对于观影时

拍照发朋友圈行为的侵权认定

还处于早期阶段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应当拒绝盗摄

避免法律风险

真的很想留念的话

拍摄票根是不错的方式!

别人拍的电影

咱就别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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