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亚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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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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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案件胜诉的条件有哪些?

作者:邹亚丽律师时间:2018年07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4次举报


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患者在遭遇医疗纠纷时,都采取积极的态度进行维权。在实务中,我们通常会建议患者或亲属先行向专业律师咨询进行诉讼风险评估,以免承担因盲目诉讼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医疗纠纷发生之后,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胜诉的条件有哪些呢?

        一、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机构的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医院是否有过错需要有临床经验的专家来分析评估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到底是否与患者的损害有因果关系等。

        那么,哪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又有哪些免责事由?

        1、原告不负举证责任,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 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按照原则性规定的免责事由: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患者因为医疗行为存在损害后果

         如果患者存在比较轻微的损害后果的,建议自行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申请医疗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调解来解决。如采取司法途径来维权,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都比较高昂,与赔偿金额相比,采取司法途径解决得不偿失。但如果患者损害后果较为严重,致害后果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康复费用较高,构成伤残甚至死亡的,因患者或家属诉求较高,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协助维权。

        那么,患者发生医疗纠纷后,损害后果的确认应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呢?

        法院在审理医疗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需要医学知识的辅助,所以大多依赖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司法鉴定来查明事实。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如下区别:

       (1)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解决医院是否违反诊疗常规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主要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该过错是否与患者的后果有因果关系。

       (2)医疗事故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双方当事人委托即可启动;司法鉴定须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进行委托。

       (3)医疗事故鉴定大多由临床医生组成,参与人员较多;司法鉴定一般由两位法医得出结论。

       (4)医疗事故鉴定分两级,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具有最终性,即对鉴定不服不可申请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当地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进行事故评定,被认为不能排除和医院千丝万缕的联系,影响其公信力;医疗的司法鉴定由法医得出结论,因缺乏临床实践的认定和判断,被认为不能反映真实。

  因争议双方对两种鉴定方法的理解不同,会出现一方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另一方倾向于司法鉴定的情况。因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是两种相对独立的鉴定,且效力相同,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后进行司法鉴定的审查非常严格。申请司法鉴定的一方必须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有明显的程序错误,或在内容上有足以影响结论的过错,否则很难推翻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在实践中依然是少数,所以司法鉴定不是医疗事故鉴定后必需的程序。


         三、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实务中,因患者非医疗专业人士,所谓隔行如隔山,无法从损害结果之中辨别两者是否有因果关系。律师在办理案件中,通常为了固定证据,会就患者已经掌握到的治疗信息先行咨询具有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评估诉讼风险。

         那么,如何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由患者举证因果关系的存在,还是由医疗机构自证其无责,抑或可以由鉴定机构或司法机构依职权主动进行认定?

        一般的民事责任认定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疗事故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即由原告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第58条所规定的,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下,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发生举证责任倒置。


        四、医疗机构的责任程度

        医疗机构的责任程度是计算赔偿额度的关键因素,否则轻微责任也不会有过多的赔偿。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所以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综上,医疗诉讼维权需要依赖专业人士对上述胜诉所需要的因素进行综合处理,做好证据收集、处理、分析、评估。患者或亲属最终诉求是否能够实现,需要律师、医疗专家、司法专家付出大量的工作来支撑。


邹亚丽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系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