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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如果
一时冲动签了加盟协议怎么办?
后悔了想退钱怎么办?
别担心,法律早就考虑到这种情况了。
为加大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和保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通过给予“冷静期”的制度设计,防止大家因一时冲动冒然签订合同。 曾某与味某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保密协议》等一系列合同,约定:味某公司为曾某提供开店咨询与指导、产品技术及流程的现场培训、店面装修设计服务、“1314茶”品牌标识,曾某共向味某公司缴纳50000元服务费。因后续合同履行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白云法院。 我已经支付了加盟费,但味某公司没有向我提供任何服务,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我方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我方要求解除《餐饮服务协议书》,味某公司向我返还加盟费50000元和违约金15000元。 我司已向曾某提供了技术培训,是由于曾某自己的不作为,没有按约定选定店铺地址,曾某才是违约方。 我司已按协议书履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予以解除,味某公司返还曾某合同服务费45000元,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合同符合“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基本特征,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该条规定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作出约定,被特许人理应享有单方解除的法定权利。 结合本案,原告曾某在签订涉案协议书后,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在签约一个多月后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味某公司也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已实际利用自己的经营资源开展经营,解除涉案协议书无损于被告的经营利益,原告主张单方解除权并未超过合理期限,故两级法院均依法认定原告曾某可依据上述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至于款项的返还问题。因考虑到被告味某公司已向原告曾某提供培训等服务情况,故酌定原告曾某向被告支付服务费5000元后,由被告味某公司返还加盟费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