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台享公司)与被告郫都XX和佳XX(以下简称和佳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台享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台享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和佳XX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