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前2天男子提分手,女方已怀胎5个月,男方:彩礼太高,女方:赔一百万
转载自华律网
近些年
未婚先孕的情况不在少数
我们不否定
很多“奉子成婚”的夫妻是幸福的
但是未婚先孕情况下
出现的问题也是切切实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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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一对准新人准备举行婚礼,可就在婚礼的前两天,男方突然宣布取消婚礼,和女方闹分手。而此时,女方早已怀孕五个多月。女方一气之下,向男方索要一百万。如今,双方闹得很僵。
这一对准新人已经相恋一年半了。女方是安徽人,男方是重庆人。如今女方已经怀孕五个多月,双方原本决定6月11日在重庆举办婚礼,打算在婚礼前,去领结婚证。然而就在领证前夕,也就是婚礼的前两天,男方突然提出,要和女方分手,这让女方很被动。
女方挺着大肚子,被突如其来的变故搞得手足无措,这两天一直住在宾馆里。婚讯早已通知双方的亲友,男方为何突然宣布取消呢?
男方表示,自己真心实意筹备婚礼,女方和娘家人对婚礼提出了包括彩礼在内的很多要求,超出了男方的承受能力。很多琐事加在一起,让他不堪重负。他认为,既然还没领证,干脆取消婚礼。
婚礼取消之后,女方向男方道了歉。女方诚恳道歉,怎奈男方去意已决。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商议通过人工流产手术,终止妊娠。不过打胎哪是这么容易的事?女方认为,胎儿的月份偏大,已经五个多月了,她担心手术会对她今后的生活造成影响。于是,女方向男方提出了要求,除了让男方支付手术费用,还向男方索要一百万。
只是在后来的采访中,女生说提出百万赔偿只是一时气话,但就算拿不出百万,给五六十万也是应该的,担心打掉孩子会造成终身不育的风险。目前,双方还没有达成一致。
▋ 以案普法:
本案中女生该怎么办呢?她有可能获得自己主张的大额赔偿吗?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此时男方已不再愿意与女方结婚,对于孩子,他表示尊重女生的想法,要么把孩子打掉,要么生下来就一起养。
1. 如果女方坚持把孩子生下来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所以,此时虽然男女双方并没有结婚,但是生下来的孩子与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男女双方都有抚养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抚养费。
2. 如果女方选择把孩子打掉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只有双方共同努力,生育权才有可能实现。女方终止妊娠不需要男方同意,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男方需要赔偿女方,所以女方提出的大额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比较难支持的。
同时,有很多人也会表示:在结婚前2天才悔婚,这样的行为不违法吗?不需要赔偿吗?
其实是不违法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虽然在结婚前2天男方才提出,对于女方的打击比较大,但是结婚是公民个人自由意愿情况下缔结的,男方是有权决定自己要不要结婚。
提醒:
通过该案件,想告诉大家,婚育是人生中的大事,责任是永远伴随着我们的,男女双方应该慎重,避免在婚礼前闹得不欢而散,闹到这般田地,对谁来说都是一种伤害。
来源:律视微言、第1眼-重庆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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