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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嫖娼被举报,警察上门扫黄,女子辩称:我只来送个打火机

作者:秦江华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8次举报


800元嫖娼被举报,警察上门扫黄,女子辩称:我只来送个打火机

转载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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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市区某酒店有色情交易,民警随即上门检查。没想到却被涉嫌嫖娼的当事人,误以为是玩“仙人跳”的骗子,男子拒绝配合调查,还拨打110核实民警身份。

而一旁的女子自称是给男子送打火机的,然而手机上的聊天记录让谎言不攻自破(两人约定以800元的价格,女子到男子方订好的房间里服务),两人最终承认存在卖淫嫖娼行为。目前警方已经对两人进行了治安处罚。

 

民警OS:编故事给我编得像一点好吧 

 

 普法时刻:

● 警方如何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是讲究证据的。嫖娼的认定有两个要点,

1、     性关系发生;2、交易关系发生。

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其次,判断双方是否具有感情基础,应从双方结识的目的和动机、双方结识时间长短、双方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此前二人从不相识,二人相互结识的目的和动机是以金钱给付为条件和基础而发生性关系,以满足各自的非法目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涉嫌强奸罪。

而一夜情不以特定的目标,也不以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目的,双方自愿的发生一次性关系,不涉及金钱交易且双方自愿的话,只是道德问题,不涉及违法犯罪。

 

● 卖淫嫖娼行为如何处罚?

嫖娼在我国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违反治安行政管理,所以只会受到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说到这里可能还会有好奇的小伙伴有疑问:“卖淫嫖娼的情节轻重是怎么认定的呢?”我们这就来一起了解。

卖淫嫖娼情节较  的情形:

 

1.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违法当事人已经谈妥价格但尚未支付金钱或已经支付金钱,若双方尚未发生性关系即被查获的,该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到底是处以拘留还是罚款,这属于警察叔叔的自由裁量权,大原则是,认错态度好或不适宜拘留的将被处以罚款。

 

2.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

违法当事人系第一次进行卖淫或嫖娼,且在被查获后能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表示认错认罚的,该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3.通过口淫、手淫等方式进行卖淫嫖娼的。

若违法当事人未直接通过性器官发生性关系,而是采取口淫、手淫、X推等方式变相进行性交易,该类情形亦属于情节较轻。

 

卖淫嫖娼情节较  的情形:

 

1.被查获后拒不悔改、态度恶劣的。

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拒不认错、态度恶劣的,该类情形属于情节较重,将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且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当事人已经发生性行为的。

若卖淫嫖娼人员已经发生了性关系,无论是否已支付钱财,视为卖淫嫖娼既遂,该情形亦属于情节较重,将被处以拘留,且可以并处罚款。

3.长期或多次卖淫嫖娼的。

若卖淫人员长期以此为职业,并多次进行性交易,而嫖娼人员并非首次进行嫖娼的,该类情形亦属于情节较重。

4.曾因卖淫嫖娼被处罚又再犯的。

违法当事人曾因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再次因卖淫嫖娼被查处的,视为累犯,属于情节较重情形。

5.多人聚集进行卖淫嫖娼的。

三人或三人以上同时进行性交易,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性质恶劣,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当然属于情节较重。

6.患有传染性疾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

若卖淫嫖娼人员患有梅毒、淋病等性病,在其不明知自己患病情况下而进行卖淫嫖娼的,不管是否已经传染给他人,该情形属于情节较重,若当事人明知其患有严重传染病而故意进行卖淫嫖娼的,则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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