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3日,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沿廊泊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3公里500米处,该车与沿事故地点处等候左转弯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原告任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非机动车驾驶人任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任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与原告任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一次性赔偿任某15000元。但是刘某迟迟不予履行该调解协议,也不配合原告任某向保险公司理赔。自事故发生一年多,原告任某也未得到其应有的赔偿。无奈,任某委托我方。接触此案后,经过和原告任某及其家属沟通,其诉求为15000元即可。我方经过仔细分析其相关的案件材料。发现任某属于腰椎压缩性骨折,可以评残。我方立即拿出诉讼方案,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最终原告的评估结果为九级伤残。法院基本支持了我方的各项诉讼请求,最终原告得到赔偿45000元,为原告预期诉求的3倍。
办案心得: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往往为了简便快捷的拿到赔偿款,会很大程度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损,往往适得其反。通过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可以让当事人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年
2次 (优于80.55%的律师)
2次 (优于85.34%的律师)
3842分 (优于90.23%的律师)
一天内
99篇 (优于79.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