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情人就给100万,不做就还债!男子一顿操作后,女子人财两空?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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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正义、网络
结婚有海誓山盟
没想到做情人也有“情债之约”
约定内容还是
做情人就给100万
不做情人就还债
可万万没想到
男子一顿操作
女子最后人财两空?
黄先生喜欢上年轻貌美的梅琳琳,自己年纪也不小了,为了让梅琳琳答应做自己的情人,跟她郑重地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
协议内容为,黄先生借给梅琳琳100万元,梅琳琳答应做黄先生的情人。如果梅琳琳不想做情人了,则要返还借款。而如果黄先生主动不要梅琳琳做情人,则该100万元抵作梅琳琳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生活补助等,不再返还。
至于100万元,黄先生并没有给付现金,而是用100万元买了套房产,并将房产落在梅琳琳名下。
事后两人感情破裂,黄先生不认账了,还光明正大提起诉讼。
以“情债之约”无效为由
要求情人梅琳琳返还100万元
▼
一审法院也支持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情债之约”无效
判令梅琳琳返还黄先生100万元
这波操作,
广大网友难以理解了!
“情人做了,说好给钱,
现在不想买单,什么道理?”
普法时间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据上述规定,两人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梅琳琳应当返还黄先生100万元。
难道黄先生做出这种行为
就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
人财两得吗?
二审改判,
法院:裁定驳回黄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和梅某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以协议的形式用金钱去维系双方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有误,应当予以纠正。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黄某的起诉。
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
法律对违背公序良俗的判定
还是相当慎重的
既不偏向男方,也不偏袒女方
问题来了
关于梅琳琳要不要还钱
一审法院SAY YES!
二审法院SAY NO!
这笔钱到底能不能要回去?
律师说法:这种情况下,其实如果是作为黄先生配偶的这个角度,她就可以主张返还,因为黄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她作为配偶的财产权益,她可以要求主张把这个钱拿回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依上述规定,就是说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事后也未取得妻子的追认,丈夫侵害了妻子的夫妻财产共有权,法院一般会认定赠与的行为无效,要求返还。
这里要提醒大家,其实当你选择成为第三者时,无论在身份关系上,还是在财产关系上,法律都没有办法真正保护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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