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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后弃养会带来怎样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程豪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885人看过

弃养的情况不仅仅出现在代孕事件中(如感情破裂不愿继续代孕行为亦或是代孕所生子女情况与预期不符不想要等原因),日常生活中,不乏因离婚纠纷抑或是出轨变心导致一方突然失联、一走了之、置婚生子/女于不顾的事件出现。这种怠于履行、逃避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抚养义务的行为都属于弃养范畴,而这种现象在社会中更加普遍。


我国《民法典》与《刑法》中都要求不得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即便夫妻双方离婚,但作为父母应对子女履行的抚养义务并不会因婚姻关系断裂而消灭。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遗弃罪”作出了规定,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当一方出现弃养行为却又不至于达到“遗弃罪”的严重情况时,另一方完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履行应尽义务,如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等。


在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后,若对方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内容、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3]相关规定,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同时,根据《若干规定》第八条[4],法院会将此失信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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