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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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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者:程豪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616人看过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情节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以上1-6条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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