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文俊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4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被告):A,住北京市。
原告(被告):A1,住北京市。
原告(被告):A2,住北京市。
被告(原告):北京B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俊,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过程
原告(被告)A、A1、A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2、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53082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供养亲属抚恤金27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蒋文全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1日工资2068.98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蒋文全于2020年7月16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司机一职,负责驾驶被告的货车为永辉超市送货,月工资为7500元。2020年7月21日,蒋文全受被告指派,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21年11月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据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同日办理工伤证,确认蒋文全工作单位为北京B某有限公司,负伤时间为2020年7月21日,工伤类型为因工死亡。三原告分别为配偶、母亲及子女,多次与被告沟通,但一直未果,故提起仲裁,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诉至贵院。
被告B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蒋文全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工伤认定书。
原告B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A、王某某、A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47180元、丧葬补助金53082元;2、判决原告不支付A、王某某、A22020年7月16日至21日蒋文全工资1379.3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一、蒋文全和林美辉系个人雇工关系和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二、蒋文全因交通事故死亡非工伤。本案已经过仲裁仲裁前置程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A、A1、A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B公司恶意诉讼,希望驳回其诉讼请求。
仲裁结果
本院认为: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依据生效判决,蒋文全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蒋文全于2020年7月21日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B公司未为蒋文全缴纳工伤保险,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B公司应支付A、A1、A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B公司已支付10万元,故B公司应另行支付747180元。双方当事人就丧葬费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相关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为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本案中,王某某享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除蒋文全外另有其他子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工亡职工蒋文全生前为王某某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王某某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B公司未举证证明蒋文全的工资组成及金额,就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就蒋文全月工资75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A、A1、A2要求按照6天的标准计算工资,就此未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B公司应支付蒋文全2020年7月16日至7月21日工资1379.31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B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给付A、A1、A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747180元、丧葬补助金53082元;
二、北京B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给付A、A1、A22020年7月16日至7月21日期间蒋文全的工资1379.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