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文俊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6日 5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住北京市。
辩护人李文俊,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2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A饮酒后驾驶“轻骑·某牌子”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京市某区某北区2号楼3单元附近行驶时,与冯某一发生言语争执,冯某一报警后,A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抽血检测,被告人A体内酒精含量为162mg/100m1。案发后,被告人A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A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办案过程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仲裁结果
本院认为,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