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赞勤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6日 4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张某将自己的混凝土搅拌罐车出租给某道路建设项目经理部使用,在结算时因需要对公账户,张某便将该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由某运输公司与道路建设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张某和某运输公司约定,项目部将租赁费打给某运输公司后,运输公司要及时支付给张某。项目部租用车辆时间为3个月零19天。工程结束后,项目部分五次将租赁费支付给某运输公司,合计96545元。但某运输公司只给张某支付61328元,剩余35217元至今未付。后因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去世,某运输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拒绝支付该费用。
张某索要租赁费无果,委托律师起诉某运输公司。在开庭时,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仍然拒不支付租赁费用。律师向法庭提出了虽然法定代表人更换,但不影响某运输公司承担债务的代理意见,并出示了车辆行车证,车辆登记证,银行转帐明细等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某运输公司支付租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