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赞勤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6日 3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2月13日吴某从范某处借款30733元,并向范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人吴某于2018年12月13日出借人范某借款人民币30733元(叁万零柒佰叁拾叁正)借款期限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3日归还本息、本金,借款用途农用,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吴某,”,借款期限届满后,吴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范某多次找吴某索要,吴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
后范某找律师代理以后,律师准备了所有诉讼材料,提交法院立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范某的请求,包括本金和逾期利息。吴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吴某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律师详细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交法院立案后,并多次前往法院了解案件详情,经过多次调解后,被告并不同意偿还该借款。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律师提出了范某有利的法律意见,并对吴某的抗辩理由进行了反驳,最终获得了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