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原因,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还要付双倍工资吗?
裁判要旨:
实践中,在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拒不签订,甚至有一些用人单位也提交了劳动者拒不签署劳动合同的微信记录、邮件记录等证据,那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免责呢?显然是不行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即便是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用人单位未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终止劳动关系的,超过一个月的,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相关案例:
闫某于2014年10月23日入职A公司,担任行政总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16000元,每月15日支付上个月整月的工资,工资支付至2015年4月30日,A公司未为闫某缴纳社会保险。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A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为闫某拒绝签订,其公司多次要求与闫某签订劳动合同,闫某一直拖着不予签订。闫某主张其一直要求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A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了闫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判决理由: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对A公司要求无需支付闫某2014年11月23日至2015年5月24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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