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公刑诉〔2018〕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黄某、汪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律师为被告人黄某的委托诉讼辩护人,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楚某、黄某、汪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且被告人楚某、汪某利用腾讯QQ群传播淫秽视频274段,被告人楚某、汪某共计非法获利105506.83元,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利19103.95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公共网络的正常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楚某、黄某、汪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楚某、黄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退还非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提出的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楚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三、被告人汪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四、被告人楚某、汪某共同违法所得105506.83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19103.9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的被告人楚某电脑、硬盘、摄像头、Viv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Volte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三部、性感内衣、道具等物品一宗、汪某苹果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许拥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