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拥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2日 23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许拥军律师为滕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代理一审、二审均获胜诉。
上诉人邹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滕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律师为滕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883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济宁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上诉人邹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济宁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