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颜建雄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1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民初258号
原告:段XX,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王XX,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告:邵阳市XX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与龙山路交汇处东南XX#4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湖南XX律师。
第三人:邵阳市XX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段XX诉被告王XX、邵阳市XX公司及第三人邵阳市XX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段XX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申请缓交诉讼费,其案件受理费应在2021年3月10日前交清,现已逾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段XX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飞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XX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