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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X与王XX、邵阳市XX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颜建雄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1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民初258号

原告:段XX,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王XX,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告:邵阳市XX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与龙山路交汇处东南XX#4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湖南XX律师。

第三人:邵阳市XX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段XX诉被告王XX、邵阳市XX公司及第三人邵阳市XX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段XX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申请缓交诉讼费,其案件受理费应在2021年3月10日前交清,现已逾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段XX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飞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XX

书 记 员 杨XX

颜建雄,专职律师,法学本科,曾为古丈县政府、湘江集团、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等政府及国有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曾任长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