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颜建雄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1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9054号
原告:唐XX,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莲湖路2号丰XX房。
法定代表人:贺XX,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唐XX与被告湖南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唐XX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唐XX担。
审 判 员 陈韶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XX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