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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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X诈骗罪一审

发布者:沈旭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2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X,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2010年3月23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X、沈XX,浙江XX律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X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X及其辩护人金X、沈XX到庭参加诉讼。其间,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梅X和许X(已移诉)、周X、徐X(均另案处理)经预谋,诱骗被害人袁X以扑克牌打牛牛、打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骗取被害人袁X人民币共计40万。后被告人梅X和许X、周X、徐X又诱骗被害人袁X向周X借款40万元用于归还上述钱款,并签订40万元欠条1张,约定分4期还款,每期还本金10万及利息2万共计48万元。

2016年5月,被害人袁X向周X归还7万元,后无力归还第一期借款金额,徐X诱骗被害人袁X向许X借款5万元用于平账。被害人袁X签订10万元借条,实际得款5万元交给周X。被害人母亲得知上述周X借款后,归还了周X人民币31万。

被害人袁X向许X还款2万,后因无力归还,许X、徐X等人,又诱骗被害人袁X向被告人梅X借款用于平账,被害人袁X签订6万元欠条1张,实际得款5万元,并将其中4万元支付给许X。后被告人梅X、许X等人以被害人逾期支付系违约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违约金、本金及利息共计40万,让被害人袁X签下20万元借条1张,并到被害人家中索要欠款40万,经商议,被害人袁X家属支付6.5万元,债务抵消。最终,被告人梅X等人从被害人袁X处骗得45.5万。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梅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梅X的行为有别于同案人员恶势力犯罪,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梅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梅X及许X、周X、徐X(均另案处理)经预谋,诱骗被害人袁X以扑克牌打“牛牛”、“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骗取被害人袁X共计人民币40万元“赌债”。后被告人梅X及周X、徐X等人又诱骗被害人袁X向周X借款40万元用于归还上述“赌债”,并与周X签订40万元借款协议1份,约定分4期还款,每期归还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

同年5月,被害人袁X向周X归还7万元,后无力归还第一期借款金额,徐X诱骗被害人袁X向许X借款5万元用于平账。被害人袁X出具借款金额10万元的借条1份,实际得款5万元交给周X。被害人袁X母亲得知上述周X借款后,一次性归还周X31万元。

此后,被害人袁X向许X还款2万,后因无力归还,徐X、许X等人又诱骗被害人袁X向被告人梅X借款用于平账,被害人袁X出具借款金额6万元的借条1张,实际得款5万元,并将其中4万元支付给许X。后被告人梅X及许X等人以被害人袁X逾期支付系违约为由,让被害人袁X出具借款金额20万元借条1张,并到被害人袁X家中索要违约金、本金及利息共计40万元,经协商,被害人袁X母亲代为支付6.5万元,债务抵消。

综上,被告人梅X等人以赌局为名及后续操作共计骗取被害人袁X45.5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梅X由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袁X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袁X对被告人梅X的行为表示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袁X的陈述;证人滕X的证言;同案人员许X、周X、徐X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及手机转账(照片);借款合同、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质押借款及中介服务合同;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抓获、破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梅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梅X当庭自愿认罪,由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梅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7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梅X与同案人员共同退赔被害人袁X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43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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