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旭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张XX与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旭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2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被告苏XX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9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9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1日至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37000元,至今尚有借款17900元未归还。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现在无能力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归还借款,被告未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79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XX借款17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被告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