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抚养孩子一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当初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对独自抚养孩子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当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
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请求给付抚养费一方未举证证明存在无力抚养的事实,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诉讼离婚是否可以适用“冷静期”的规定?
虽说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时大多不会判离,但在此还是呼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灵活对待,不可教条主义,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不过度干预婚姻自由。
客观而言,“冷静期”针对的是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过程中把握的原则和规定。诉讼离婚虽然要考虑感情的修复,但还是以证据为主,来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而作出判决。如果在诉讼离婚中过度、扩大引入“冷静期”,恐怕不太妥当。
司法层面,对于离婚纠纷以调解为前置程序,“劝和不劝离”,本没有问题,但不能一味想着强行修复婚姻关系,还是要考虑实际情况,当判离就判离,以维护婚姻和法律的尊严。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分割: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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