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驾驶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
该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观点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直接侵权人是车辆驾驶人,夫妻另一方并非该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对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均不存在过错,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肇事人的配偶应对交通事故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形成的侵权之债并不存在基于夫妻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意思表示的要件。肇事车辆只是家庭用车,不是营运车辆,驾驶人违规造成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失,形成侵权之债,债务本身不可能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侵权债务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观点二:符合条件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专属于个人债务的一般归责原则,不完全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对于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以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机动车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就应该视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如果已为夫妻共享,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则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笔者同意观点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机动车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以外,还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机动车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就应该视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如果已为夫妻共享,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则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