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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一方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发布者:田国强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495人看过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一方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一方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存在的,应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应视为赠与行为但,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的规定,在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至子女名下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双方子女所有,系夫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的合法处分行为,不仅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任意撤销。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由于该赠与合同是在男女双方离婚时达成的,该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的,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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