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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限及超过法定期限的救济

发布者:田国强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5日|分类:工伤赔偿 |919人看过


工伤认定期限及超过法定期限的救济

一、工伤认定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如何救济

(一)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带有一定程度的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只能部门,赋予其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不仅具有权威性、效率性,同时由于涉及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工伤认定应当行政优先,司法应保持应由的克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规定就体现了行政优先的理念。

(二)虽然在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下,职工及其近亲属将丧失通过行政程序认定工伤及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但法律并未阻断其通过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结合有伤害就有救济的原则,当事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以求获得伤害救济应予以准许。只是在普通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应根据侵权责任法律规定考量伤者对损害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法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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