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国强|时间:2023年01月06日|3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7日,原告通过某XXX移动终端发出托运要约,被告黄某抢单,9时25分许自石家庄市桥西蔬菜批发市场运往辛集市,12时许黄某在运输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告黄某疏于紧急处置车上货物,一味的与对方车辆讨价还价,时值高温天气车辆暴晒导致车上货物变质。原告紧急寻找客户处理车上货物,遭到被告黄某阻挠,不给付1500元不让卸货,拖延了时间更加剧了车上货物变质。最终原告无奈出钱于17时23分许过磅卸货,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9900余元。原告将某拉平台、黄某起诉至法院,经调解某平台承担6000元赔偿,剩余13900元由被告黄某承担。
律师说法
承运人黄某应当对托运人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到卸货长达几个小时,炎炎烈日下货物怎会不变质。作为承运人在发生事故后,应当首先及时对车上货物做妥善处理,及时止损。因被告黄某过错导致原告货物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承运人黄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平台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三方平台公司开发货运软件APP,为社会公众提供关于货物运输车辆的信息平台乃至交易平台,公司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和电子商务经营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者,除需具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和遵循年龄限制外,还需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或者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的资质考试,并取得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公司作为货物运输平台经营者,其理应清楚参与其平台接洽运输业务的面包车、货车一方即承运人从事道路运输营运需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且事实上该资质要求不仅涉及行政管理问题,亦涉及承运人相应履约能力判断问题。公司作为货物运输信息平台乃至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仅审查黄某驾驶资格、车辆行驶证,未审查黄某营运资质或者放任不具有营运资质的黄某为其平台注册司机,公司上述行为有违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诚信居间和报告义务。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某第三方平台公司未审查黄某营运资质或者放任不具有营运资质的黄某为其平台注册司机,有违电商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把关义务以及安全保障消费者的义务要求。
某APP作为专业且较有市场影响力的运输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容易导致下单用户产生对参与其平台经营的车辆和司机合法驾驶和合法经营的信赖,下单用户一般会侧重于对承运车辆状况、司机表现、运输价格等方面的考察,而忽略承运车辆和司机营运资质的审查。因此《XXX用户协议》上述内容原则性、模糊性提醒不能免除或减轻公司的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
公司未尽资质资格审查义务虽不是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会产生一种潜在危害。这种危害在于将不具备相应营运条件的人员和车辆引入到道路运输营运行业,从而侵害社会不特定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基于前述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或者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的资质考试能提高承运人相应履约能力的分析理由,如果公司仅让取得相应营运资质的人员和车辆对外承接道路运输营运业务,那么涉案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率可能会减少或损失程度能够减轻。
公司因有违诚信居间和报告义务以及未尽安全保障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应当对涉案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