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不直接涉及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的规定。民法典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依次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不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不论法人规模大小、经济实力强弱,不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为重要的特征。
平等原则可以从下列四个方面理解把握:第一:人格平等,即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不同,而是一律认为人与人的抽象人格室平等的。第二: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第四:在补救方法上,也充分贯彻平等性。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不等于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