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解析:第二条规定了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 调整对象 ),即“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理解本条要注意把握三点 :国发其和关系排列租春休的是民法典所调整的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是平等主体。
民法典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是平等性,这是民法典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需要注意的是: 主体平等,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并不是从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平等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平等;
第二,适用规则的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是民事主体的类型及其相互关系排列组合。
本条列举了民事主体的具体类型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首先分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组织),非自然人的组织再进一步划分为法人和与法人相对应的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与法人相对应的组织。
三类民事主体的关系进行排列组合,构成6种关系,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
三是民法典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或者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包括基于人格产生的和基于身份产生的两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后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分配、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i或者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营支配 (财产归属 ) 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