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配套办理此类案件。
目前该类案件层出不穷,年初我们就接待过一个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当事人。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法条和立法本意两方面看,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上明知和客观上情节严重两个条件。
主观必须是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对于不明知的行为或者技术中立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行为主要包括三种:
1、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2、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包括两种:一是为实施网络犯罪的个人做品牌宣传、业务宣传等推广;二是为他人为实施犯罪设立的网站、app、信息介入端口等做推广;
3、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如提供转账、现金提取等帮助。
构成本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何为情节严重,下一篇我们会具体讲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