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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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意外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者:王立超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545人看过

身边有朋友提问:我平时搭载的女同事怀孕了,我继续搭载她,万一出了什么意外,我会因为“好意同乘”免责吗?

为此我翻出《民法典》相关条文来纠正这种错误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仅仅是减轻赔偿责任,而且“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并不减轻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往往机械的将“主要责任”及“全责”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翻译过来就是:司机全责或主责造成“好意同乘”者受伤的,不但要按责任比例赔偿,而且很难减轻责任。

朋友听了都恍然大悟:原来和以前差不多啊。

“好意同乘”的认定标准

虽然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减轻责任有很大限制,但是毕竟是有利于驾驶人的规定。明确“好意同乘”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心里有数。

其一:

“好意同乘”是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或者成为“情谊行为”,这种行为并不对双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好意施惠”的行为体现在:不需要“乘客”向司机支付费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的出于对司机感谢的馈赠,只要不带有明显的付费性质,还是可以认为是“情谊行为”。“乘客”搭车后请司机喝瓶饮料或者吃顿饭,“好意同乘”仍然成立。

其二:

从《民法典》规定可以看到,”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要求车辆是非营运机动车。这里不宜机械理解。

如下面两个例子:

出租司机下班后接儿子放学,是否算营运车?

滴滴司机跑完单后送小姨子去机场,是否算营运车?

上述问题截止目前并没有司法解释和权威判例予以确认。作者认为:上述情况,不应理解为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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