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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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未按约定办理产权证书应如何赔偿

发布者:王立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606人看过

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合同约定一方应履行义务,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12民初xxx号。本文此案为例,分析在合同一方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义务(未按约定时间办理产权证书)情况下,向合同相对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案情简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于201373日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了房屋坐落位置为通州区马驹桥镇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合生世界花园)X#商业办公楼XX单元-XXX(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5731平方米、套内面积4318平方米,单价228956元、总房款988632元。2014年月31日房屋交付,交付时因为套内面积调整为4338平方米追加4579元,实际总房款为993211元。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产权登记,被告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天取得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权属证明,按照第二种方式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自逾期之日起每满一年,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1%的违约金。原告取得房产证是在201712月,距离房屋交付日20145313年零6个月,原告起诉按照约定应该赔付房屋总价的1%,即993211元。

被告地产公司辩称: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十补充协议第九条约定,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要的资料。经被告了解,原告提交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时间在2017年左右,在其提交完资料后到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成后并没有经过720日,故不存在被告逾期办证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1、涉案房屋于2014年月31日房屋交付,原告取得房产证是在201712月,距离房屋交付日20145313年零6个月。此一案件事实为双方认可。

2、关于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合同有明确规定。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产权登记,被告应该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天取得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权属证明,按照第二种方式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自逾期之日起每满一年,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1%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可知: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为被告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该项义务。

3、被告地产公司辩称,原告提交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时间在2017年左右,在其提交完资料后到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成后并没有经过720日,故不存在被告逾期办证的事实。能否形成阻却责任事由,要看两个方面:第一,被告能否证明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第二,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因为原告过错受阻。

4、从双方确认法律事实来看,被告并未依约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产权登记。根据被告所提交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因为原告过错受阻。

5、本案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北京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某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993211元。

本案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案件总结:

本案焦点为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明确规定的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也给予大众启示: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对方配合的,应当详细约定履行过程;如对方行为对履行合同义务有阻碍的,应及时固定己方积极履行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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