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朵某将房屋卖给被告黄某、苗某夫妻二人,约定付款时间及未及时付款的利息、违约金,违约金约定:乙方迟延支付剩余房价款的,自违约之日起,以148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或年利率25%(以两者间较高者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黄某、苗某未及时付购房款,朵某将黄某、苗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利息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苗某支付剩余房款,违约金。被告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酌定违约金按6%计算。
【律师说法】
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被告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但是被告并未举证违约金过高,原告也未举证实际损失,法院酌定违约金按6%计算。